上饒社保繳費基數比例標準,上饒社保繳費比例調整通知
2026-06-03 13:37
更新時間:2026-06-02 20:59:54作者:王新老師
2026-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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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同一工傷事故兼有民事賠償的,先按民事賠償處理。民事賠償總金額高于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不再發給工傷保險待遇,低于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工傷職工無故拒絕治療、檢查,夸大或隱瞞重要情節,影響勞動鑒定結論和多領工傷保險待遇的,對虛報冒領的,追回冒領款項,停發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六條 職工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治療所用藥品處方、檢查項目、治療措施與傷、病情不符,或經醫院通知出院而拒不出院所發生的費用,全部自理。
第二十七條 工傷職工醫療終結后,經縣、區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已恢復勞動能力,企業應安排工作。職工拒絕工作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停止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權利。
第二十八條 工傷職工及其親屬,在申報工傷和處理工傷保險待遇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工傷職工及其親屬或其它人員拒絕或阻礙工傷保險管理人員履行職責,影響善后處理工作,妨礙生產和工作秩序,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企業實行租賃、兼并、轉讓、分立時,繼續經營者必須承擔原企業職工的工傷保險責任,并到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工傷保險登記。建設工程由若干企業承包或者企業實行內、外經營承包時,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的勞動關系所在企業負責。職工被外借或者聘用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的,由借調或者聘用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第三十一條 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一經發現,由勞動保障部門追回冒領款項,停發工傷保險待遇:
(一)隱瞞事故真相,提供虛假資料的;
(二)不發或減發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的;
(三)不按規定承擔職工工傷保險責任的;
(四)享受傷殘撫恤金的職工死亡后,不及時報告,仍繼續領取工傷保險待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