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社保繳費基數比例標準,上饒社保繳費比例調整通知
2026-06-03 13:37
更新時間:2026-06-03 21:52:29作者:三水老師
2026-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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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實行減免。單位和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有困難時,應寫出緩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報告,經市社會保險總公司審核,報市人事局批準后,辦理緩繳手段,但緩繳期限不得超過半年。緩繳期滿后,單位和個人應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七條每月15日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日期,逾期不繳的單位,人事部門停止審核其單位工資基金,并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養老保險基金。
第八條全額撥款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列入財政撥款計劃;差額撥款單位應繳納的基本保險費按撥款比例列入財政撥款計劃。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含企業化管理)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自負部分在稅前列支。
第九條機關、事業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實行專用帳戶,專款專儲,其存入銀行獲得的利息及收繳的滯納金,均轉入養老保險基金帳下。
第十條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含企業化管理)單位,可為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保險費從單位自有資金在獎勵、福利基金中提取。其標準每年不得超過本單位職工兩個月平均工資。職工月平均工資只包括工資構成中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補充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到職工個人名下,單獨建帳,統一存入銀行專戶,專項存儲,并按城鄉居民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轉入個人帳戶。職工離退休時,由職工個人領取,在職或離退休后死亡,補充養老保險金未領取部分,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參加養老保險統籌人員離退休、退職后,養老保險金、退職金由社會保險總公司按月及時足額撥付給離退休、退職人員所在單位。原所在單位應及時發給個人。
第十二條職工參加保險后,其離退休、退職時的養老保險金、退職金的支付項目為:國家、省、市規定計發的離休費、退休費、退職生活費及各種補貼、津貼;喪葬補助費、遺屬困難補助費和撫恤費,以及按規定享受的護理費等。
職工離退休、退職的基本養老保險金、退職金的支付,應保證不低于國家和省市規定的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離退休費、退職金的標準。
第十三條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因承辦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業務,新增的人員業務經費,由財政核定預算列支。
第十四條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后,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范圍內流動,只辦理基本養老保險費轉移手續,保險基金不轉移。向保險范圍以外流動時,所繳納保險基金連同有關手續一并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