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社保繳費基數比例標準,上饒社保繳費比例調整通知
2026-05-28 13:37
更新時間:2026-06-03 16:29:42作者:王新老師
2026-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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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市貫徹〈工傷保險條例〉試行辦法》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魯政發〔2011〕25 號)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等
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均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具體實施辦法按照國家規定另行制定。
第三條 工傷保險實行屬地管理,中央、省屬駐臨各單位參加駐地工傷保險統籌管理。
第四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全市工傷保險工作;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市、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各級財政、民政、衛生、公安、交通、建設、工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工會等有關部門和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協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做好工傷保險相關工作。
第五條 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法》和《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六條 用人單位初次繳納工傷保險費,繳費費率根據原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四部門制定的《工傷保險行業風險分類表》規定的行業劃分類別,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按行業基準費率確定。
凡統籌范圍內的用人單位首次確定繳費費率時應攜帶事業單位核準文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等原件及復印件,到經辦機構核定本單位工傷保險費率。經辦機構按核準文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登記的經營范圍,按行業基準費率進行核定。
第七條 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征繳、支付以及工傷事故發生率等情況,可以在1-3 年內繳費費率進行適當調整。其中屬一類行業的,不實行費率浮動,仍按行業基準費率繳費;屬二、三類行業的,實行費率浮動。工傷保險費率具體調整辦法按照《臨沂市企業工傷保險費率調整與浮動辦法(試行)》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統籌,實現六個統一,即統一參保范圍、統一繳費標準、統一待遇計發和水平、統一基金管理、統一經辦服務流程、統一信息管理,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九條 市級建立工傷保險儲備金。工傷保險儲備金的使用由市級經辦機構提出意見,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同意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儲備金一經使用,應及時補足差額;儲備金不足以支付的,由市人民政府墊付。
第十條 工傷職工符合住院規定的,其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和經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到本市以外地區就醫、配置輔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費用,按以下標準執行:
(一)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標準
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市內住院每天按0.5%、市外住院每天按1%計發。
(二)異地就醫、配置輔助器具的交通費標準工傷職工根據自身身體情況選擇適合的汽車(不包括出租小汽車)、城市軌道、火車(限硬臥、硬座、動車二等座、高鐵二等座)、輪船(不包括旅游船且限三等艙)等航空以外的交通工具,憑原始單據報銷一次往返程交通費。
未按上述規定執行的,費用自理。
(三)異地就醫、配置輔助器具的食宿費標準工傷職工到達異地后,因故不能辦理住院手續的,院外住宿最長不超過3 天。院外住宿期間,住宿費最高報銷限額,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省內、省外每天分別按4%、6%計發;伙食費補助標準每天按2%計發,超支部分自理。
(四)停工留薪期內需要陪護的,陪護人員的上述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上述各項標準,每年四月份起隨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調整作相應調整。
第十一條 在尚未發布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之前,暫按醫療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