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社保繳費基數比例標準,上饒社保繳費比例調整通知
2026-05-27 13:37
更新時間:2026-06-03 15:24:57作者:李一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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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保障職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遼寧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遼寧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統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條 市、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具體事務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承辦。工傷保險費由地稅部門征繳。工傷認定決定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
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送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認定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
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第五條 工傷保險基金暫實行市本級和縣(市)、區分別統籌,待條件成熟后逐步過渡到市級統籌。
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按規定收取的滯納金和罰款、法律和法規規定的其他收入構成。
第六條 用人單位按照下列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統籌:
(一)用人單位應當在工商登記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用人單位工商登記注冊地與生產經營地(含建設工程施工所在地,下同)不在同一縣(市)、區或者錄用進城務工職工的,可以在生產經營地參加工傷保險統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