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社保繳費基數比例標準,上饒社保繳費比例調整通知
2026-05-30 13:37
更新時間:2026-06-03 02:03:07作者:李天揚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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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傷職工接受治療應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就近就醫,就醫后必須在24小時時間內向經辦機構申報,并在傷情穩定后,轉入定點醫療機構。
(三)工傷職工要求轉院治療的須由定點醫療機構提出意見,經辦機構批準,未經批準轉院的所發生的費用經辦機構不予支付。
(四)工傷職工憑經辦機構核發的IC卡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醫療費由定點醫療機構計賬結算,因緊急搶救就近就醫的,在未轉入定點醫療機構前發生的醫療費暫由用人單位墊付。
(五)在國家未頒布《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前,暫參照基本醫療保險相關目錄標準執行,確因工傷治療需要使用目錄中不予支付的項目,定點醫療機構使用前需向經辦機構履行審批手續,否則不予結算。待國家頒布該三項標準后,按國家規定執行。
(六)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醫療費實行總額控制、定額管理、超支分擔、節余分成的辦法。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每月結算一次醫療費,并按應支付醫療費的10%預留保證金,年終視其考核結果再予以支付。
(七)經辦機構負責對定點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醫療和服務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八)參加工傷保險的登記,用人單位辦理工傷保險登記需填寫《參加工傷保險登記表》和據實填報職工人數、工資總額,提供《工傷職工花名冊》。職工花名冊要與基本醫療保險數據相一致。
(九)用人單位欠繳工傷保險費期間工傷保險待遇暫由用工單位墊付,待用工單位補繳工傷保險費后,經辦機構審核后予以支付。
第十九條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發給48個月,因搶險救災和維護社會治安死亡發給60個月。
第二十條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的調整方法。
(一)傷殘津貼:按國家調整退休人員養老金所規定的時間和方法進行。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每年7月1日,以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增長額的50%為基數,乘以本人享受撫恤金的比例計算調整額。
(三)生活護理費:每年7月1日,以上年度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乘以本人享受護理費等級的具體比例計算調整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