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社保繳費基數比例標準,上饒社保繳費比例調整通知
2026-05-30 13:37
更新時間:2026-06-03 07:36:17作者:李天揚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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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工傷認定的申請,工傷職工所在單位應當在發生工傷事故或職工患職業病確診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二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要組織調查核實,并形成工傷調查報告,單位及工會組織、職工、醫療機構等有協助調查和提供證據的義務。
第十三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受理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認定結果,并簽發認定結果通知書,以書面形式通知工傷職工及所在單位。
第十四條 工傷醫療期(停工留薪期)是指工傷職工因負傷或患職業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期限,工傷醫療期依據《葫蘆島市職工工傷醫療期終結標準》予以確認,工傷職工醫療期一般不超過十二個月,傷情嚴重或情況特殊需要延長醫療期的,職工或所在單位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或經辦機構申請,經市勞動鑒定委員會與經辦機構組織醫療專家予以確認。對確需延長的,延長時間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由勞動鑒定能力委員會簽發確認結果通知書并以書面形式通知工傷職工或其親屬。
第十五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達到醫療終結,傷情處于相對穩定后,應按程序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具體負責勞動能力鑒定的日常工作。
被鑒定者對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自接到鑒定結果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
第十六條 工傷職工因工負傷致殘并醫療終結,依生活和就業的需要,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腿、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七條 工傷職工舊傷復發需要治療的,由本人向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經經辦機構確認,方可按規定支付醫療待遇。對工傷舊傷復發結論發生爭議的,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織有關專家予以認定,并簽發認定結果通知書。
第十八條 工傷醫療和配置輔助器具的管理。
(一)工傷醫療和配置輔助器具由經辦機構采取與醫療機構和工傷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在平等協商基礎上簽訂服務協議,實行定點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