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社保繳費基數比例標準,上饒社保繳費比例調整通知
2026-05-27 13:37
更新時間:2026-06-03 13:17:21作者:李天揚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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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依法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及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依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省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傷保險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各類企業(以下簡稱用人單位)被認定為工傷的職工應享有的保險待遇。
第三條 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是工傷保險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工傷職工保險事務及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適用所屬行業內相應的費率檔次確定單位繳費費率。
第四條 工傷保險實行市、縣兩級統籌,中、省、市屬及連山、龍港、南票轄區內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參加市級統籌。興城市、綏中縣、建昌縣轄區所屬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由所在地管理。

第五條 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基金構成,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于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的支付。
第六條 工傷保險費由地稅機關負責向職工所在單位征收,職工個人不繳納。
第七條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以支定收、留有儲備的原則,采取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的辦法征收。儲備金按總費用額的10%留存。儲備金超過應繳額的50%或低于10%時,重新調整繳費率。儲備金主要用于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儲備金不足時,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墊付。
第八條 差別費率是指按國家規定的行業風險三大類別和各類別規定的基準費率,結合我市的具體情況,在二、三類中,根據用人單位工傷發生率的不同,分別確定兩個上浮檔位。
第九條 浮動費率是指在行業基準檔次費率的基礎上,根據用人單位工傷發生頻率和工傷保險待遇增減變化進行調整。
第十條 職工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發生事故或患職業病確診之日起24小時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經辦機構報告,節假日等特殊情況下,報告時間可順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