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社保繳費基數比例標準,上饒社保繳費比例調整通知
2026-05-27 13:37
更新時間:2026-06-03 07:21:11作者:三水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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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單位和在職人員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二)養老保險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養老保險基金的運營增值收入;
(四)依照本暫行辦法規定收取的滯納金;
(五)財政補貼。
第六條 養老保險費繳納比例:
(一)市直機關和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按上一季度核定離退休費總額40%和在職職工工資總額18%繳納;
(二)市直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按上一季度核定離退休費總額45%和在職職工工資總額18%繳納;
(三)在職人員個人負擔的養老保險費按本人工資總額3%繳納。
工資總額的構成,以國家統計局規定為準。
縣、區機關和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繳費比例由各自治縣、區自行測算提出意見,報市政府審批。

第七條 養老保險基金繳納辦法:
(一)機關和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由財政部門列入預算按季度劃撥;
(二)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按季度從單位收入中列支,稅前提取;
(三)在職人員人個負擔的養老保險費每月從工資中扣繳。
第八條 享受養老保險待遇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
(二)工作年限滿10年;
(三)單位和個人(本暫行辦法實施前離休、退休的除外)均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
第九條 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支付下列各項養老金:
(一)離退休費、退職生活費、各項補貼、津貼、護理費;
(二)喪葬補助費、遺屬困難補助費和撫恤費。
暫未列入養老保險項目的醫療費、生活困難補助費等其他費用仍由投保單位支付。
第十條 養老保險基金繳納比例和養老保險待遇經市政府批準適時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