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社保繳費基數比例標準,上饒社保繳費比例調整通知
2026-05-28 13:37
更新時間:2026-06-03 12:38:56作者:王華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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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工傷職工所在單位實行兼并、合并等轉制時,其保險由兼并方或合并后的新單位承擔。工傷職工所在單位破產時已參保的,以全市工傷職工上年度工傷待遇費用實際支出平均數額為基數,以平均余命時間為計算年限,再加上年增長系數為10%的醫療費,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為工傷職工繳足工傷保險費,并由經辦機構接收和支付有關待遇。未參保或中斷工傷保險的單位按上述辦法計算,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工傷職工本人,并按有關規定為傷殘職工一次性繳足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十三條 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專款專用,嚴禁挪用擠占。工傷保險基金當年結余作為儲備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
第十四條 工傷保險基金支出主要包括以下幾項: (一)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1.工傷醫療、康復費用; 2.因工致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3.因工致殘一至四級的傷殘津貼、一至三級需要護理的生活護理費; 4.因工致殘職工安裝輔助器具費用(按國產普及型號計價); 5.因工死亡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享受的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二)每年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提取總額的5%作為專項經費,用于工傷職工傷殘等級和勞動能力鑒定等工作。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
第十五條 應按月繳費的參保單位,應當在每月5日前向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提供其他規定的資料。每月10日前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逾期不繳納者,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罰2‰滯納金,滯納金并入工傷保險基金。參保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數額的,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00%確定應繳數額;不按規定及時全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視情節給予單位20000元以下罰款,同時追繳所欠保險費,并加收滯納金。
第三章 工傷認定和醫療管理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由各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認定。
第十七條 工傷保險實行定點醫療,由工傷職工在定點醫療機構范圍內每年自主選擇一所醫院作為定點醫院。參保單位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包括康復性治療)要在定點醫院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醫院救治,2日內由用人單位申請報經辦機構批準,待病情穩定后轉入定點醫院治療。病情穩定后未轉入定點醫院治療,又未經經辦機構批準所發生的費用,經辦機構不予結算。嚴格執行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藥品目錄、住院服務標準(國家和省制定的“三個目錄”出臺前,暫按基本醫療保險目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