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社保繳費基數比例標準,上饒社保繳費比例調整通知
2026-05-29 13:37
更新時間:2026-06-03 10:48:37作者:李天揚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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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當年工傷保險基金征繳總額的10%至30%提取儲備金,存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用于突發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儲備金不足支付時,由同級財政墊付并列入下年工傷保險基金預算中,累計總額達到當年工傷保險基金征繳額的30%時不再提取。
第九條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未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手續或者不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且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發生事故傷害的,申請人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予以受理。
第十條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支付。
在停工留薪期內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手續,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原工資福利待遇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至停工留薪期滿之月。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協議定點醫療機構確認需要護理的,由用人單位負責。
第十一條 申請工傷保險待遇應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交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工傷待遇申請表;申請享受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待遇的,根據申請的待遇項目提交以下相關補充材料:(一)被供養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二)孤兒、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門相關證明;(三)由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供養親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結論;(四)按照《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確認供養親屬關系的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要求用人單位限期提交有關材料而逾期未提交的或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又未按規定時間履行舉證責任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依據職工或者近親屬提供的材料作出認定結論。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也可以與相關部門建立工傷認定聯席會議制度,協調研究工傷認定疑難案件,促進工傷認定工作客觀、公正。
第十三條 職工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存在勞動關系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依法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