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鎮市生育保險條例關于生育津貼領取流程和標準規定
更新時間:2026-06-03 12:53:28作者:李一老師
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證。
經辦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條件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核定其享受待遇,并予以一次性計發;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并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不參加生育保險和用人單位或者職工以非法手段騙取生育保險待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 經辦機構、醫療機構或者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給生育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保存用人單位繳費和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情況記錄的;
(二)擅自增收或者減免用人單位應繳生育保險費的;
(三)無故延期撥付或者擅自增加、減發、停發職工生育保險待遇的;
(四)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生育保險基金流失的;
(五)截留、侵占、挪用、貪污生育保險基金的;
(六)出具虛假證明或虛假收費憑證,造成生育保險基金損失的;
(七)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即發之日起執行。本規定執行前本市有關生育保險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