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社保繳費基數比例標準,上饒社保繳費比例調整通知
2026-05-29 13:37
更新時間:2026-06-02 15:11:53作者:才子老師
2026-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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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鄭州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 , 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 , 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 , 根據 《工傷保險條 務院令第 375號 , 以下簡稱《條例》 ), 結合我市實際 ,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 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 (以下稱用人單位 ) 均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 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 (含農民工 , 以下稱職工 ) 繳 險費。外埠企業來本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 用人單位尚未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的 , 應當參加本市工傷保險。用人單位的職工發生工傷 , 有依照《條例》和本 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的具體辦法 , 按省人民政府規定執行。

第三條 用人單位依照《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 1號 ) 辦理工傷保險登記 , 并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勞動者個人不繳納工 。
工傷保險費的征繳 , 依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國務院令第 259號 ) 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工傷保險實行市級統籌 , 分級管理。縣 (市 ) 、區的工傷保險管理工作暫按現行規定執行。條件成熟后 , 逐步納入全市統籌。
在納入全市統籌之前 , 縣 (市 ) 工傷保險繳費工資基數和職工平均工資按本縣 (市 ) 標準執行。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和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情況每年 7月在本單位公示一次 , 公示時間為 7天 , 接受監督。
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