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社保繳費基數比例標準,上饒社保繳費比例調整通知
2026-05-28 13:37
更新時間:2026-06-03 00:09:24作者:李一老師
2026-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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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保障女職工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和基本醫療保健,促進婦女平等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江西省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用人單位(含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必須按照本規定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生育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生育保險事務。
財政、衛生、藥監、物價、人口計生等部門及工會、婦聯等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協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做好生育保險工作。

第四條 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籌集。基金的年度預算和決算由各級經辦機構負責編制,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同級財政部門復核,報當地政府批準。
第五條 生育保險基金由下列項目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二)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生育保險費滯納金;
(四)依法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六條 生育保險基金實行屬地統籌原則,原則上實行設區市級統籌,現已實行縣級統籌的,應逐步過渡到設區市級統籌。
第七條 生育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和財政專戶管理,由財政、審計部門依法進行監督。
生育保險基金比照基本醫療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