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社保繳費基數比例標準,上饒社保繳費比例調整通知
2026-06-01 13:37
更新時間:2026-06-02 16:57:36作者:三水老師
2026-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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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市生育保險條例關于生育津貼領取流程和標準規定
第十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一)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
(二)所在單位按照規定參加生育保險并為該職工連續足額繳費一年以上。
第十一條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下列各項:
(一)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
(二)女職工生育發生的醫療費用;
(三)職工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發生的醫療費用;
(四)國家規定的與生育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

第十二條 女職工生育津貼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繳費工資除以30天乘以產假天數。產假天數按照下列標準確定:
(一)女職工正常生育的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
(二)女職工妊娠不滿2個月流產的,產假為15天;妊娠2個月以上不滿3個月流產的,產假為20天;妊娠3個月以上不滿4個月流產的,產假為30天;妊娠4個月以上流產、引產的,產假為42天。
第十三條 生育醫療費用包括女職工因懷孕、生育發生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和治療費。
女職工因生育引起疾病的醫療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醫療費,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包括職工實施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流產術、引產術、絕育及復通手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