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社保繳費基數比例標準,上饒社保繳費比例調整通知
2026-06-03 13:37
更新時間:2026-06-03 09:25:56作者:李天揚老師
2026-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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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應當根據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水平和生活費用變化情況適時調整標準,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在征求工會組織和用人單位代表意見后確定。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工傷人員或者其近親屬申請工傷保險待遇,應向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交工傷認定決定書、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以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于申報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充有關的申報材料;對于材料齊全、符合發放條件的,應在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發放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四條 《海南經濟特區城鎮從業人員工傷保險條例》施行之前發生的工傷,按規定改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待遇時,月傷殘津貼的計發標準為:從業人員發生工傷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乘以《海南經濟特區城鎮從業人員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月傷殘津貼計發比例,加上《海南經濟特區城鎮從業人員工傷保險條例》實施以來歷次調整增加的月傷殘津貼。
用人單位實際所發傷殘津貼高于上述標準的,差額部分因工傷殘人員可繼續按原渠道享受。
第二十五條 本省轄區內本經濟特區以外的單位、組織及其從業人員的工傷保險,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