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社保繳費基數比例標準,上饒社保繳費比例調整通知
2026-05-30 13:37
更新時間:2026-06-04 00:56:56作者:李天揚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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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繳納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實行差別基準費率和浮動費率制度。
用人單位自本辦法公布施行的次月起,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差別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自本辦法施行滿1年的次月起,按規定的浮動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八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三類工傷保險風險行業實行不同的工傷保險基準費率。列為第一類工傷保險風險行業的用人單位,基準費率為工資總額的0.5%;列為第二類工傷保險風險行業的,基準費率為工資總額的1%;列為第三類工傷保險風險行業的,基準費率為工資總額的1.5%。
國家對前款規定的基準費率有調整的,依照國家規定執行。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適用第一類工傷保險風險行業的工傷保險基準費率。
企業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其經營范圍及實際情況,確定行業風險類別。企業跨行業經營的,以其工傷保險最高風險行業確定行業風險類別。
第九條 用人單位屬于第一類工傷保險風險行業的,按本行業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不實行費率浮動。
用人單位屬第二、三類工傷保險風險行業的,根據工傷保險基金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按規定實行浮動費率。
費率浮動的具體辦法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確定用人單位適用浮動費率的檔次。
第十條 所在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服務機構資格認定工作。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擇優選擇經所在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確認的醫療機構,簽訂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協議,明確權利和義務,實行動態管理,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勞動能力鑒定費的收費標準,由省物價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從工傷保險基金列支的勞動能力鑒定費用,按規定的標準支付。
第十二條 年度工傷預防費用、工傷職業康復費用在工傷保險基金上年度收入的15%范圍內,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年度支出計劃,經同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確定后,列入工傷保險基金預算。工傷預防費用、工傷職業康復費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衛生行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制定。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各有關部門應當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結合當地殘疾人康復事業發展,開展工傷職業康復工作。
第十三條 從業人員因工傷住院治療期間,由工傷保險基金參照省級機關事業單位因公出差人員伙食補助標準發給伙食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