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社保繳費基數比例標準,上饒社保繳費比例調整通知
2026-06-02 13:37
更新時間:2026-06-03 14:23:34作者:才子老師
2026-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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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以下簡稱《條例》)自2026年06月02日起實施。這是完善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大舉措,對切實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分散用人單位事故風險,維護社會穩定起著重要作用。為確保《條例》的貫徹落實,依據《條例》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各類企業(含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股份制企業、私營企業、鄉鎮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均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簡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其職工依照《條例》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二、國家機關和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定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具體辦法按勞動保障部、人事部、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具體辦法按勞動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三、全省設區的市依照《條例》規定實行工傷保險市級統籌。阿壩州繼續實行工傷保險州級統籌。甘孜州、涼山州的統籌層次由州政府根據當地實際確定,逐步實行州級統籌。
跨地區、生產流動性較大的中央在川行業單位可以采取相對集中的方式異地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具體辦法由省勞動保障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訂。其他中央屬、省屬單位按照屬地原則參加所在地工傷保險社會統籌。
四、工傷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應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征收。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的支付。
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衛生、安全監管部門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情況,依照國家規定提出分類行業基準費率的具體標準,報統籌地區政府批準后實施。費率浮動的具體辦法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衛生、安全監管部門依照國家規定制訂。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費使用和主要經營生產業務及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分別確定用人單位的具體繳費率。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適用相應的行業差別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