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社保繳費基數比例標準,上饒社保繳費比例調整通知
2026-05-27 13:37
更新時間:2026-06-03 10:46:03作者:李天揚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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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工傷人員經工傷醫療機構建議,轉往外地治療或者配置輔助器具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參照省級機關事業單位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因突發工傷事故需要使用120救護車的,其費用可據實報銷。
第十五條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人員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派人護理或者聘人護理。用人單位既不派人護理,也不聘人護理的,應按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每月向工傷人員支付護理費用。
第十六條 工傷人員在停工留薪期內,繼續按原標準享受工資福利待遇。實行計件、提成等效益工資制度的,工傷人員原工資標準應按工傷人員在停工留薪期前6個月的平均工資確定,工傷人員在本單位工作時間不足6個月的,應按實際工作月數的平均工資核定。用人單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內工資的標準,不得低于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七條 依法應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的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所需輔助器具的現行普及型價格和使用年限計算。
依法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殘疾輔助器具費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十八條 五級、六級傷殘人員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標準分別為終止勞動關系時18、16個月的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分別為40、30個月的本人工資。
第十九條 七級至十級傷殘人員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標準分別為終止勞動關系時14、12、10、8個月的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分別為20、16、12、9個月的本人工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本人工資不得高于終止勞動關系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不得低于終止勞動關系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
第二十一條 按本辦法計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截止至本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工傷人員,不再享受該次工傷復發的工傷待遇。
一級至六級傷殘人員不得重復享受傷殘津貼和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