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社保繳費基數比例標準,上饒社保繳費比例調整通知
2026-06-01 13:37
更新時間:2026-06-03 17:13:08作者:王新老師
2026-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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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患職業病確認之日起,按下列時限向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報告:
(一)死亡的24小時內;
(二)重傷的3日內;
(三)職業病和輕傷的7日內。
第十八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時限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九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二)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