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湖北企業所得稅計算方法及優惠政策
2026-05-31 11:10
更新時間:2026-06-03 17:05:05作者:才子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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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專門從事股權(股票)投資業務的企業;
(七)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企業。
第五條 本辦法第五條所列納稅人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第六條 稅務機關應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確定企業所得稅的征收方式,不得違規擴大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嚴禁按照行業或者企業規模大小,“一刀切”地實行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
第七條 納稅人由核定征收方式調整為查賬征收方式后,不得再實行核定征收方式,存在本辦法第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除外。
第三章 核定征收方式
第八條 稅務機關應根據納稅人具體情況,對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核定應稅所得率或者核定應納所得稅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應稅所得率:
(一)能正確核算(查實)收入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查實)成本費用總額的;
(二)能正確核算(查實)成本費用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查實)收入總額的;
(三)通過合理方法,能計算和推定納稅人收入總額或成本費用總額的。
納稅人不屬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應納所得稅額。
第九條 稅務機關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一)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
(二)按照應稅收入額或成本費用支出額定率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測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的,可以同時采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兩種以上方法測算的應納稅額不一致時,可按測算的應納稅額從高核定。
第十條 核定應稅所得率的納稅人,應納所得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應稅收入額×應稅所得率
或:應納稅所得額=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
應稅收入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
其中,收入總額為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