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湖北企業所得稅計算方法及優惠政策
2026-06-03 11:10
更新時間:2026-06-03 07:58:52作者:三水老師
2026-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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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業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按照當年實際發生的收入總額和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征稅,若主營項目(業務)發生變化,應在當年匯算清繳時,按照變化后的主營項目(業務)重新確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征稅。
(四) 納稅人預繳稅款或年終進行匯算清繳時,應按規定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B類)》,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時限內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第十五條 納稅人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方式的,按下列規定申報納稅:
(一)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方式征收的納稅人,按季征收。
(二)在應納所得稅額尚未確定之前,可暫按上年度應納所得稅額的1/4預繳,或者按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按季分期預繳。
(三)在應納所得稅額確定以后,減除當年已預繳的所得稅額,余額按剩余季度均分,以此確定以后各季的應納稅額,由納稅人按季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B類)》,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限內進行納稅申報。
(四)納稅人年度終了后,在規定的時限內按照實際經營額或實際應納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申報額超過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的,按申報額繳納稅款;申報額低于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的,按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繳納稅款。
第十六條 各級國、地稅主管稅務機關要定期召開聯席會議,明確和細化協同開展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工作任務,建立長期合作機制。充分依托金稅三期稅收管理系統等信息化手段,確保生產經營地點、經營規模、經營范圍基本相同的納稅人,核定的應稅所得率、應納所得稅額基本一致。
第十七條 主管稅務機關要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確定企業所得稅的征收方式,不得違規擴大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不得對賬務健全企業采取核定征收。
第十八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積極督促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建賬建制,改善經營管理,引導納稅人向查賬征收方式過渡。對符合查賬征收條件的納稅人,要及時調整征收方式,實行查賬征收。
第十九條主管稅務機關對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方式的納稅人,要加大檢查力度,合理確定年度檢查面,將匯算清繳的審核檢查和日常征管檢查結合起來,合理確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納稅人有意通過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稅負。?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