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湖北企業所得稅計算方法及優惠政策
2026-06-03 11:10
更新時間:2026-06-03 19:24:54作者:王華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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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直接投入費用”方面,除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歸于此類外,研發新政將“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和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以及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租賃費”內容也歸入此類。
(3)在“折舊費用”方面,企業開展研發活動實際發生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可按規定享受加計扣除,房屋建筑物相關折舊費用則不得加計扣除。另外,企業可以同時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與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兩項政策。
(4)在“無形資產攤銷”方面,企業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包括許可證、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的攤銷費用可以享受加計扣除。對于企業自行研發取得的無形資產在應用于后續研發項目的,攤銷時應注意避免出現加計扣除與加計攤銷重疊享受,造成同期同一稅基多次扣除問題。
(5)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本項費用本可以分解到人員人工費、直接投入費、折舊費等費用歸集項目中,但為了不造成理解分歧,研發新政再次將原有政策相關表述平移至此。
(6)其他相關費用。研發新政對于各類與研發活動相關的非主要費用可加計扣除范圍進行了拓展。但考慮到其他相關費用名目不一,正面列示往往不可盡述,因此參照高新技術企業研發費用的相關標準,對于這類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等,規定其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問:企業發生技術成果投資入股業務,企業所得稅有哪些新優惠?
答:為支持國家“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戰略的實施,促進我國經濟結構轉型升級,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了《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25〕101號)。明確規定:企業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境內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票(權)的,企業可選擇繼續按現行有關稅收政策執行,也可選擇適用遞延納稅優惠政策。企業選擇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納稅政策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差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允許被投資企業按技術成果投資入股時的評估值入賬并在企業所得稅前攤銷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