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市落戶政策戶口遷移細則,濟寧市戶口遷移落戶政策規定
2026-06-02 11:35
更新時間:2026-06-03 12:10:33作者:王華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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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市戶籍人員依法收養的十四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準予遷入。 申請遷入時,申請人年齡應當在十八周歲以下。
第十一條 十八周歲以下孤兒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人員,必須投靠具有本市戶籍的親屬生活的,憑有效證明準予遷入。
第十二條 符合本市政策性安置的軍隊轉業干部、軍隊離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軍隊無軍籍職工、退役士兵、轉業士官、復員士官、復員干部,準予遷入。
第十三條 符合隨軍條件、經部隊師以上政治機關批準隨軍的駐珠部隊現役軍人家屬,準予遷入。
隨軍家屬屬在職干部、工人的,應當在辦妥工作調動后方準予遷入。屬自主擇業的,提交符合領取安置補助金所需材料,經審核通過后方準予遷入。
第十四條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人員,準予遷入:
(一)本市高等院校按國家計劃統一招收的新生;
(二)本市生源就讀大中專院校、技校中途退學、休學、轉學、出國留學或畢業后沒有單位錄用的;
(三)本市戶籍人員入伍,退伍后沒有安排工作的復員、退伍軍人;
(四)異地入伍,退伍后沒有安排工作,父母戶口已遷入本市,需與父母一起生活的未婚復員、退伍軍人;
(五)由上級批準安置到本市的地方和軍隊離、退休干部、軍隊無軍籍退休職工及其不在職的配偶;
(六)原戶口在本市,回本市定居的港澳同胞;
(七)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來本市定居的華僑、臺灣同胞、外國人和無國籍人;
(八)法律、法規規定準予遷入的其他情形。
本市高等院校按照國家計劃統一招收的新生申請遷入的,其戶口落在學校集體戶,畢業后按照就業去向辦理戶口遷移,未落實就業去向的,兩年內將戶口遷回原戶口所在地。學生集體戶由學校統一管理,相關人員不得依據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申請遷入。
第十五條 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戶籍人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準予遷入:
(一)自申請遷入本市之日前五年內在本市連續居住;
(二)自申請遷入本市之日前五年內在本市合法穩定就業并連續參加社會保險;
(三)在本市有合法穩定住所。
本條所稱合法穩定就業,是指用人單位員工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六個月以。上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辦理就業登記、繳納社會保險的;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辦理其他法定注冊登記手續、辦理就業登記、繳納社會保險、正常經營六個月以上并依法納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