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市落戶政策戶口遷移細則,濟寧市戶口遷移落戶政策規定
2026-05-30 11:35
更新時間:2026-06-03 08:39:47作者:李天揚老師
2026-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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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辦理時限、工作具體時限:派出所職權范圍內戶口,凡具有能夠確認符合政策規定的憑證,均應當場辦理;需要在轄區內調查核實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上報縣(市、區)公安機關審批的戶口申報事項。公安派出所能當場辦理的,均應當場辦理,不能當場辦理的,應從受理之日起,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工作,需要發函調查的,應當在接到回函后3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每月5日前將有關材料上報縣(市、區)公安機關;縣(市、區)公安機關在接到公安派出所上報材料的5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級公安機關的審批決定七日內,將審批結果通知申請人。
市行政服務中心公安窗口直接審理核發戶口準遷證手續,憑證完備、符合政策規定的,應當當場辦理。
居民身份證申、換、補領的條件:
1、申領居民身份證的對象:常住居民戶口屬本轄區的年滿16周歲公民,應當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16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2、來本轄區定居的香港同胞、臺灣同胞、澳門同胞,華僑和被批準加入或者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在辦理常住戶口的同時,應當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申請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的對象:
1、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的,應在期滿之日的3個月前申報換領新證;
2、居民身份證污損、殘缺不能辯認時,應當申報換領新證;
3、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變更、更正,在履行申請變更手續的同時,申報換領新證。
4、常住戶口在本市行政區域之間和行政區域內遷移變動的,可以換領居民身份證,也可以不換領居民身份證;
5、被征集服現役的公民,退出現役后,原地址已變動的,可以申請換領新證(入戶地派出所應通知原注銷地派出所繳銷其原居民身份證);
6、被釋放或被解除勞動教養的人,回原戶口所在地居住,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未滿的,可以繼續使用,有效期已滿的,申報換領新證;原地址已變動的可以申請換領新證(入戶地派出所應通知原注銷地派出所繳銷起居民身份證); 職責權限和審批程序。
派出所職責:受理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工作。
(1)對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的,符合條件,申報材料齊全,應當場受理。辦理時由公民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承辦人應當核驗其《戶口簿》、《常表》、人口信息中的登記項目無誤后,由申辦人提交近期標準相片兩張(一張貼于《常表》上,一張制證用,并將照片及時掃描到人口信息系統中);在《常表》“居民身份證簽發日期”或“備注”一欄、《戶口簿》“登記事項”一欄中對辦證情況進行記載。保證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發到公民手中。
(2)公民因居民身份證丟失,重新申領時,申辦人應持補領申請和丟失證明及時向派出所報告,由公民填寫《公民遺失居民身份證登記表》,從報告之日起三個月后仍未找到的,應持《公民遺失居民身份證報告回執》申請補領新證。
(3)窗口民警在受理時,必須以申領人的居民身份證號碼為關鍵字進行檢索人口信息,不應使用姓名進行檢索(無證號的可用姓名+出生年月,并認真核對住址和其他相關的信息項目),避免造成新的重號。
(4)申、換、補領居民身份證,原則上應由本人攜帶有關證明到派出所辦理申、換、補領居民身份證的手續。特殊情況,可由證件申、換、補領人的直系親屬代辦,但直系親屬必須提供本人的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其他人員一律不得代替申領證件的當事人申請或者領取居民身份證。承辦人在受理由本人申領辦理居民身份證手續的,應在《常表》中“備注”欄注明“本人申請”,由直系親屬代辦的,注明“稱謂+姓名”記載辦證情況備查,以杜絕張冠李戴和落實經辦人責任。承辦人在受理后,不作任何記載的,出現張冠李戴情況和其他問題,由窗口經辦民警負責。
(5)各大、中專院校,人才市場、單位集體戶集中辦理證件的,應由申請人所在單位負責主管集體戶口的部門,開具介紹信,提供集體戶口簿、花名冊、相片由專人與派出所聯系制作居民身份證事宜。
(6)公民在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確因急事需用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身份證”。承辦人受理時,應當核驗其《戶口薄》、《常表》、人口信息中的登記項目無誤后,由申辦人提交近期標準照片3張,(一張貼于《臨時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存根上,一張貼在《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登記表》上,一張制證用);在《常表》和《戶口薄》中“登記事項”一欄中對公民申領“臨時身份證”情況進行記載。
(7)公民證件丟失、登記內容有變更、更正的,因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可以申請領取“快件居民身份證”。如已申請辦理普通證件的,并將制證信息傳送到制證中心,一律不允許再辦理“快證”手續;如普通證件還沒有傳送到制證中心的,可以將普通證申領手續撤回后,再申請辦理制作“快證”通知書。承辦人受理時,應當核驗其《戶口簿》、《常表》、人口信息中的登記項目無誤后,由申辦人提交近期標準相片3張(一張貼于《制作居民身份證“快證”通知書》存根上,一張貼在《制作居民身份證“快證”通知書(正聯)》上,一張制證用),并在《常表》和《戶口薄》中“登記事項”一欄中對公民申領“快證身份證”情況進行記載。
(8)申請換領的,在發給新證的同時應當收繳舊證;
(9)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辦有臨時身份證的,派出所在發放居民身份證時,應當收繳其臨時居民身份證;
(10)對出國定居注銷戶口的,應當收繳其居民身份證;
(11)對公民參軍注銷戶口的,應將其居民身份證收回后另存,待復員后,住址不變可以重新使用;
(12)申領補領新證后,又找回原證的,應當將原證交回發證機關按廢證處理;
(13)死亡注銷戶口的同時,應當收繳其居民身份證;
(14)因犯罪被拘留或逮捕的,其身份證由執行拘留、逮捕的公安機關收繳歸入本人檔案,當被判處刑罰或勞教時,由人民法院或批準勞教的機關交執行刑罰或勞教的機關保存。釋放后,由保存機關將其身份證發還本人;
(15)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取居民身份證的,應當收繳其居民身份證;
(16)對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應當予以收繳。
對收繳作廢的居民身份證,應將證件簽發機關印章的一角剪掉,填寫《居民身份證銷毀登記表》,每季度經派出所長批準后,上報縣(市、區)戶政管理部門進行統一銷毀。
出生登記: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嬰兒,辦理正常的嬰兒報出生落戶手續,實行嬰兒落戶隨父隨母自愿的政策。核驗以下材料:
1、《準生證》;
2、《出生醫學證明》;
對居民要求辦理的7周歲以下的非婚生育、計劃外生育的嬰兒落戶,核驗以下材料:
1、個人書面申請;
2、居(職、村)委會證明;
3、嬰兒出生醫學證明;
經責任區民警調查核實后,寫出書面調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