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市落戶政策戶口遷移細則,濟寧市戶口遷移落戶政策規定
2026-06-02 11:35
更新時間:2026-06-03 21:50:56作者:王新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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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建立社區集體戶。在城區、郊區、開發區公安分局所屬戶籍派出所,縣(市)政府駐地公安派出所,均設立“社區集體戶”。
第十條 為方便集體戶居民辦理涉及使用戶口證件事務,對經批準落戶人才服務集體戶、畢業生就業服務集體戶、單位集體戶和社區集體戶的人員,可制發僅含首頁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記卡的集體戶居民戶口簿,與戶主關系填寫“非親屬”。
第十一條 申請落戶時偽造或提供虛假證明資料,一經審查發現,責任方為用人單位的,將用人單位列入本市不誠信企業黑名單;責任方為擬引進人才的,對該個人不予辦理落戶,已辦理落戶的,將戶口退回原戶口遷出地。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各有關部門應完善人才落戶工作機制,按照流程最簡、效率最高、服務最優的目標要求,健全工作機制,開通人才落戶綠色通道,為人才落戶提供高效便捷服務,不得增設額外條件和程序,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延誤引進人才辦理落戶。
第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6年06月03日起施行,原有的工作規范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