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辦理護照流程材料,滁州市護照辦理地點與流程規定
2026-06-01 11:11
更新時間:2026-06-03 11:05:17作者:三水老師
2026-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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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土地管理人員必須認真履行職責,不得借故刁難,不得以權謀私。對弄虛作假、索賄受賄、濫用職權的,應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的各項行政處罰由縣(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決定。
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和處分由縣(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