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辦理護照流程材料,滁州市護照辦理地點與流程規定
2026-05-28 11:11
更新時間:2026-06-04 05:36:11作者:三水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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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宅基地用地實行用途管制制度,對不按照批準用途使用土地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督促限期糾正,逾期不糾正的,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使用村內曾用于農村村民建住宅但使用權已被收回的宅基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區)人民政府批準;農村村民在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宅基地上原地翻新拆建并確認符合村鎮建設規劃的,不再辦理審批手續。翻新拆建需擴占土地的除外。
宅基地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應按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和耕地開墾保證金。沒有條件開墾和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規定的耕地開墾費標準繳納或用保證金抵交相應的耕地開墾費。
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宅基地所占耕地的補充,原則上由所占耕地的鄉(鎮)完成,確因條件限制無法完成的由縣(區)土地管理部門組織協調在本行政區域內易地補充。
第十三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占地建住宅的,由縣(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過規定標準多占土地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第十四條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宅基地的,由縣(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住宅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讓新建的房屋;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無權批準、越權批準或超過標準多批的宅基地,其批準文件無效。使用的土地依法收回,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占地論處,農村村民所受的經濟損失,由無權批準或越權批準者負責部分或全部賠償,并對主要責任者按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依法調整宅基地的,應當交回原宅基地,拒不退交的,比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農村村民,受到限期拆除處罰的,必須立即停止施工并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農村村民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