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辦理護照流程材料,滁州市護照辦理地點與流程規定
2026-06-01 11:11
更新時間:2026-06-03 05:40:13作者:三水老師
2026-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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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宅基地管理,嚴格控制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占用耕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個人經依法批準,用于建設住宅及輔助設施的用地。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農村村民宅基地的管理。
第四條 農村宅基地由縣(區)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

第五條 宅基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村民個人只有土地使用權。依法批準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第六條 農村村民建住宅,按照村莊和集鎮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必須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宅基地的選址、定界由鄉(鎮)負責,城市規劃區內的由土地管理部門和鄉(鎮)共同負責。
第七條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要嚴格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執行。縣(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嚴格掌握年度計劃指標,在分配使用年度有地計劃指標時,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按照本縣(區)規定的用地標準分解為年度建住宅戶數,下達到鄉(鎮),由鄉(鎮)落實到村,并公布于眾。
第八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符合標準的宅基地,秦城、北道兩區城市規劃區內和各縣縣城規劃區的農村村民個人建房用地,每戶的面積不得超過133平方米;鄉鎮政府所在地的中心村和全市行政區域內的小澆地、菜地,原則上每戶按167平方米控制;其它地區可適當放寬,具體控制標準由各縣(區)人民政府結合實際,按照本辦法的原則規定制定。
獨生子女、二女絕育戶子女的宅基地,可予以優先和照顧。
第九條 農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由村民提出申請,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并向村民公布,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縣(區)人民政府批準,并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占用農用地的,農用地的轉用由市人民政府審批。
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工程竣工后,其用地由縣(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鄉(鎮)政府進行核查,依法辦理土地登記手續,頒發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
第十條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僅限于申請使用本村集體土地。非農業人口申請使用農村集體土地建住宅,一般不予批準。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