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速超速罰款標準,北京高速超速處罰政策新規定
2026-05-28 12:46
更新時間:2026-06-03 07:01:20作者:才子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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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故意破壞、偽造現場者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是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留下的,是認定當事人是否有過錯和事故責任的重要證據,也是確定當事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的重要事實。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2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也就是要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這是一種有效的經濟懲罰。
3、毀滅證據者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中,證據是確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過錯的嚴重程度以及當事人責任的根據,也是確定當事人賠償責任的重要依據。如果當事人毀滅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證據,就可能導致缺乏證據而無法查清事故事實,無法認定當事人的事故責任,以致無法確定當事人的賠償責任。因此,只要當事人毀滅證據,就同故意破壞、偽造現場一樣,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也就是要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4、故意肇事者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2款規定:“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在道路交通中,對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機動車駕駛人是無法預見、無法避免的,所以不應承擔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只能由故意肇事者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5、教練員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20條第2款規定,學員“在道路上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能應當使用教練車,在教練員隨車指導下進行,與教學無關的人員不得乘坐教練車。學員在學習駕駛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練員承擔責任。”教練員承擔的賠償責任只是在學員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范圍內,因為教練員只對學員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過錯負責,這是教練員的法定職責所產生的必然的法律后果。
(五)公平賠償責任
所謂公平賠償責任,是指當事人依據民事活動中的“公平原則”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第(5)項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由此可知.車輛在道路上因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也屬于交通事故,這是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律首次將道路上發生的意外事件規定為交通事故,使這類交通事故的處理有法可依。在意外事件的交通事故中,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對交通事故的發生也沒有過錯,對于當事人的賠償責任的確定,除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外,還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民法通則》第l32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即承擔公平賠償責任。一般而言,對交通事故的損失由當事人平均分擔,但如果一方經濟條件較差,而另一方經濟條件較好,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另一方多承擔一些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