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最新版)
更新時間:2026-06-03 17:24:46作者:才子老師
和本實施細則規定,嚴格執行規定的收費項目及標準,努力提高服務質量,嚴格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為業主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第四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發生價格糾紛的,業主委員會應積極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可向價格主管部門申請調處。
第四十九條 價格、住建部門應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服務收費的監督檢查。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國家和自治區相關規定予以處罰,并由住建部門給予相應的房地產行業信用記分處理。
(一)違反價格法律、法規和規定亂收費的;
(二)越權定價、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
(三)不按規定明碼標價公示的;
(四)提供服務質價不符的;
(五)不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擅自減少服務項目、降低服務質量、只收費不服務或多收費少服務的;
(六)未按規定及時進行物業服務收費備案登記的;
(七)其它違反本實施細則的行為。
第五十條 非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單位自管零散物業(集資建房、房改房、單位宿舍以及小區規模小、物業服務設施不健全的住宅小區等),不具備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服務而由業主自行組織管理的,其綜合性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可在價格、住建部門公布的最低等級收費標準范圍內由雙方協商并在合同中約定。
第五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6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