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社保繳費基數比例標準,上饒社保繳費比例調整通知
2026-05-30 13:37
更新時間:2026-06-03 02:51:35作者:三水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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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市屬單位和中央、外省市駐津單位,將上年度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作為繳納標準;區、縣屬單位,將上年度本區、縣職工年平均工資作為繳納標準( 暫沒有區縣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將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作為繳納標準);鄉、鎮及其以下各類單位的繳納標準,由區、縣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確定, 報市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辦公室核準后執行。
單應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和應繳納“保障金”金額的計算 :
應安排殘疾職工人數=單位職工總數× 1.5%;
應繳納“保障金”金額=繳納標準×( 應安排殘疾職工人數一單位殘疾職工人數)
在計算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時,凡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人數在0.5以上不足1人的,按安排1人計算,不足0.5 的需按所差比例繳納“保障金”;安排l名盲人,按安排2名殘疾人計算。
第六條經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年度審核認定,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 向其出具《天津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書》。在地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應在規定的征繳期限內,到辦理稅務登記的地稅機關繳納“保障金”; 其他單位到單位所在地的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繳納“保障金”。
經年度審核認定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向其出具《達比例單位免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證明》,免征“保障金”。
對有關部門認定為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社會福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免征“保障金”。
第七條不按規定參加年度審核,經公告督促后仍不執行的單位,按未安排殘疾人就業計算,全額征繳“保障金”。
第八條單位接到《天津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書》后,應在規定的征繳期內及時向地稅機關或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繳納“保障金”。
企業、城鄉經濟組織繳納的“保障金”,在“管理費用”科目中列支,機關、團體和事業單位繳納的“保障金”在單位“公用支出”中“其他”科目列支。
第九條繳納“保障金”確有困難的單位,按《天津市減、免、緩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市或區、縣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經核準后可減、免、緩繳納“保障金”。
第十條應當繳納“保障金”的單位無正當理由不按時、足額繳納的,市或區、縣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有權做出決定,限期繳納,并從欠繳之日起 ,按日加收5‰滯納金。滯納金并入“保障金”。對限期繳納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訴訟的, 又不履行限期繳納決定的,由做出決定的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