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工傷保險條例全文及工傷保險賠償標準
更新時間:2026-06-03 21:09:13作者:才子老師
待遇的,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2026年06月03日以前已經評定為五、六級傷殘的職工并已按照原勞動部關于發布《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勞部發[1996]266號)和河北省勞動廳關于印發《河北省貫徹原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冀勞[1998]65號)文件第十九條規定本人自愿一次性結清傷殘撫恤金的,只終止工傷保險關系。
十、做好新舊工傷保險政策的銜接工作。2026年06月03日前發生的工傷,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已做出工傷認定決定的,工傷待遇和支付渠道按原有政策規定執行。其中:2026年06月03日后發后發生的工傷,申請人已按規定時間申報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在2026年06月03日以后完成工傷認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按照《條例》的規定執行。因用人單位漏報、瞞報和故意拖延不報超過申請時效的,其工傷待遇由原用人單位負責。
十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主管全市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負責貫徹執行工傷保險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工傷保險配套政策并組織實施;制定工傷醫療服務機構和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管理辦法;監督檢查用人單位、經辦機構、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和醫療機構執行工傷保險政策法規情況;制定全市事故預防宣傳教育培訓計劃和職業康復事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出處工傷事故現場及工傷認定工作;負責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日常工作的組織協調;制定費率的調整辦法;監督檢查工傷保險基金的繳納和使用。經辦機構受理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登記、繳費申報、確定繳費費率;負責收繳工傷保險費;編制工傷保險基金預算、決算;管理工傷保險基金,配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出處工傷現場,核定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負責工傷保險儲備金的管理和使用;編報工傷保險基金的會計、統計報表;負責工傷醫療機構和殘疾輔助器具廠家的定點工作,并向社會公布;根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定的殘疾輔助器具的種類,指定配置機構,確定配置價格;對定點醫療機構定期進行督查;工傷職工確需轉外地治療的,定點醫院出具證明后,必須報請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同意方可轉外地治療。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按照《條例》要求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負責工傷職工勞動能力和護理依賴程度的鑒定、停工留薪期的確認、配置輔助器具的確認、疾病與工傷關聯的確認、供養親屬完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職業康復的確認、依據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結果進行工傷職工舊傷復發的確認;屬藥物依賴的,由定點醫療機構提出用藥名稱,并從專家庫中隨機確定的專家確認。經辦機構和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經費以及工傷認定工作所需費用列入財政預算,保證工傷保險工作的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