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社保繳費基數比例標準,上饒社保繳費比例調整通知
2026-05-30 13:37
更新時間:2026-06-02 20:15:55作者:李天揚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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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城區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城區職工生育和接受計劃生育手術期間的基本生活和醫療需要,根據《吉林省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吉政令180號)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城區內的各類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按本辦法參加生育保險,繳納生育保險費。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須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9個月后)和工傷保險的前提下方能參加生育保險。
第三條 市勞動保障部門設立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生育保險事務。
人口與計劃生育、衛生、財政、審計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做好生育保險其它工作。
第四條 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黨政機關和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生育保險繳費費率為職工工資總額的0.4%,其它單位繳費費率為職工工資總額的0.7%。

第五條 生育保險費與工傷、醫療保險實行一單征繳。
生育保險費率按“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根據實際運行情況,政府可作相應調整。
用人單位應按月向經辦機構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從單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下月起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第六條 用人單位不得瞞報、漏報繳費基數和職工人數。如發現類似情況,按《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條 用人單位無故拖欠生育保險費,經辦機構將從欠費下月起停止該單位職工生育保險待遇。
第八條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一)女職工休假期間的生育津貼;(二)女職工生育醫療費用;(三)職工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四)獨生子女父母退休時按規定享受的獎勵費中的部分費用。
第九條 對符合《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吉林省城鎮計劃生育家庭獨生子女父母退休后獎勵實施意見的通知》(吉政發〔2004〕16號)規定的獎勵對象條件的職工,所在單位參加生育保險并連續繳納生育保險費的獨生子女父母退休后應享受的一次性2000元的獎勵費,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500元。
符合獎勵條件的,憑退休審批表、獎勵審批表和《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經市計劃生育委員會核實后,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領取。
第十條 男職工的配偶無工作單位,符合國家和省計劃生育規定,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醫療費、計劃生育手術費定額補貼標準的50%,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一條 女職工生育津貼標準為:參保單位職工上年度月平均繳費工資÷30×法定休假天數,如津貼標準低于本人工資,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女職工生育及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支付標準詳見附件。
第十二條 屬于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實行按限額支付。發生的醫療費用在限額以內的,按實際費用支付;超出限額的,按規定的限額標準支付,超出部分個人自付。
第十三條 下列情形不享受生育保險待遇:(一)計劃外分娩或非婚生育的費用;(二)違反國家和省計劃生育規定,無正當理由自行中止妊娠的;(三)因自殺、自殘、斗毆、酗酒、吸毒、他傷、其他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醫療事故造成妊娠終止的費用;(四)在生育、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絕育術、輸精(卵)管復通術中因醫療事故發生的費用;(五)在零售藥店購買避孕藥、避孕工具等費用;(六)使用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手段發生的除分娩醫療費用及生育津貼外的費用;(七)涉及嬰兒的醫療、護理、保健等費用;(八)超出生育保險規定范圍和標準的其他費用。
第十四條 生育保險實行定點醫療管理。職工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應到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就醫。在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費用,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