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社保繳費基數比例標準,上饒社保繳費比例調整通知
2026-06-02 13:37
更新時間:2026-06-03 05:23:34作者:李一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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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人單位跨縣(市)、區設置分支機構的,可以在工商登記注冊地或者其分支機構所在地中任選一地,集中統一參加工傷保險統籌,也可以分別參加所在地的工傷保險統籌。
職工與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存在勞動關系的,由各用人單位分別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七條 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確定。具體標準如下:
(一)風險較小的一類行業繳費基準費率為工資總額的0.7%;
(二)中等風險的二類行業繳費基準費率為工資總額的1.4%;
(三)風險較大的三類行業繳費基準費率為工資總額的2.1%;
(四)工傷人員較多、費用支出較大的企業,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基準費率可適當提高。
第八條 用人單位屬一類行業的,按行業基準費率繳納,不實行費率浮動。用人單位屬二、三類行業的,費率實行浮動。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企業法人執照》或營業執照規定的經營范圍,按不同行業類別的基準費率確定,以后由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二、三類行業的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用使用情況、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1至3年浮動一次。具體浮動標準如下:
(一)年支付總額超過該企業同期繳費總額150%的,繳費率上浮到基準費率的150%;
(二)年支付總額為該企業同期繳費總額120%一150%的,繳費率上浮到基準費率的120%;
(三)年支付總額為該企業同期繳費總額30% 50%的,繳費率下浮到基準費率的80%;
(四)年支付總額不足該企業同期繳費總額30%的,繳費率下浮到基準費率的50%。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標準繳納工傷保險費(含欠費、斷保)的,其工傷職工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
參保單位必須按月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和地方稅務機關如實申報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金額,經地方稅務機關核定后及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逾期不繳納的,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
第十條 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主要用于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費用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