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社保繳費基數比例標準,上饒社保繳費比例調整通知
2026-05-29 13:37
更新時間:2026-06-03 05:47:18作者:李天揚老師
2026-06-03
2026-06-03
2026-06-03
2026-06-03
2026-06-03
第八條 基金賬戶管理。實行市級統籌后,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擔工傷保險基金管理和使用工作,基金存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規定,分別設立收入戶和支出戶,并按規定進行核算。
(一)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征繳的工傷保險費在每月25日前劃入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收入戶,再由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統一劃入市財政專戶,收入戶月末無余額。
(二)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上月基金征繳和待遇支付情況在每月25日前向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下月用款計劃,填制《工傷保險基金使用資金申請表》,同時上報《工傷保險基金資產負債表》、《工傷保險基金收支表》,由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匯總后報市財政局申請全市用款計劃,于下月15日前撥付至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支出戶,年底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支出戶無余額。
第九條 市、縣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分級管理、單獨核算。市、縣按照《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和《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定期編制預、決算,上報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
第十條 建立市級統籌儲備金制度。市級統籌儲備金按當年工傷保險基金收入的5%提取,單獨列賬管理。
儲備金用于全市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或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確有困難、收不抵支時的支出。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申請省級調劑金進行調劑。
使用儲備金要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報市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完成當年擴面與征繳任務的縣,所征收基金不夠支付工傷待遇的,從市級統籌儲備金中予以調劑。未完成當年擴面與征繳任務的縣,當年支付的不足部分,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予調劑,由縣人民政府負責墊付,以后每年度從基金中歸還。
第十二條 實行市級統籌后,工傷保險參保職工按照現行政策規定,享受相關待遇。
第十三條 統籌支付標準實行總量控制、定額結算、大病審批的結算方式。具體結算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按照《吉林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