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社保繳費基數比例標準,上饒社保繳費比例調整通知
2026-05-28 13:37
更新時間:2026-06-04 01:20:59作者:三水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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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關材料。
第十五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決定,符合條件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書;申請材料不完整的,應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不予受理決定書應當載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時間、方式:
(一)不屬于工傷認定范圍的;
(二)不屬于本行政部門管轄的;
(三)超過申請時限的;
(四)受傷害人員是用人單位聘用的離、退休人員的;
(五)屬于《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情形的。
第十六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和用人單位,同時抄送經辦機構。
第四章 勞動能力鑒定
第十七條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全市的勞動能力鑒定工作,其下設的辦事機構負責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和勞動能力鑒定組織管理工作。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人事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承擔以下任務:
(一)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
(二)停工留薪期限的確認;
(三)疾病與工傷因果關系的鑒定;
(四)供養親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
(五)職工因病或非因工傷殘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能力的鑒定。
第十八條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列入專家庫的醫療衛生專業人員,應具備《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條件,還應當掌握相關的勞動保障方面的知識,并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選聘。醫療衛生專家庫每年調整一次。
第十九條 工傷職工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