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社保繳費基數比例標準,上饒社保繳費比例調整通知
2026-06-03 13:37
更新時間:2026-06-04 08:24:07作者:三水老師
2026-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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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工傷認定工作。
市屬及其以上用人單位發生工傷事故后,工傷認定申請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區屬及其以下用人單位發生工傷事故后,工傷認定申請報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要按照《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時限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其中,用人單位因交通事故、失蹤、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傷害及受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響不能在規定時間提出申請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30日。
第十四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職工居民身份證;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
(三)醫療機構出具的職工受傷后初診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有下列情形的,還應當分別提交相應材料:
(一)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提交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
(二)職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
(三)屬于《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提交事故的相關證據材料;
(四)屬于《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情形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者其他有效證明;
(五)屬于《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情形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者相關部門的有效證明;
(六)屬于《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情形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屬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提交相關部門的有效證明;
(七)屬于《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情形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證明;
(八)屬于《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情形的,提交民政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有效證明;
(九)屬于《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情形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醫療機構對舊傷復發的診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