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社保繳費基數比例標準,上饒社保繳費比例調整通知
2026-05-28 13:37
更新時間:2026-06-03 02:13:08作者:三水老師
2026-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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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調查勘驗費用,列入部門財政預算。
第十七條 《工傷認定通知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用人單位全稱;
(二)職工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身份證號碼;
(三)受傷部位、事故時間和診治時間或職業病名稱、傷害經過和核實情況、醫療救治的基本情況和診斷結論;
(四)認定為工傷、視同工傷或認定為不屬于工傷、不視同工傷的依據;
(五)認定結論;
(六)不服認定決定申請行政復議的部門和期限;
(七)作出認定決定的時間。
《工傷認定通知書》應加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傷認定專用印章。
第十八條 對于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制發《工傷證》,作為工傷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和有關優惠政策的憑證。《工傷證》由工傷職工本人保管。
《工傷證》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印制。
第十九條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第二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申請受理通知書》后,在調查核實中,如有以下情形,可以中止工傷認定:
(一)需要有關部門出具證據,而一時難以提供的;
(二)因法律、法規、規章等問題是要向上級機關請示的;
(三)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導致工傷認定決定難以作出的。
中止工傷認定,要向工傷認定申請人送達《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如中止工傷認定的因素消除或申請人提供新的證據,經過調查核實后,可以恢復工傷認定。
第四章 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一條 省、省轄市兩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分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人事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 用人單位代表組成。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職責是:
(一)負責管轄區域內的勞動能力鑒定事務;
(二)負責工傷停工留薪期延長的確認;
(三)負責工傷職工配備輔助器具的確認;
(四)負責勞動能力鑒定專家的聘任和管理工作;
(五)組織和監督勞動能力鑒定專家、勞動能力鑒定醫院開展工作;
(六)其他有關勞動能力鑒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