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市工傷保險條例全文及工傷保險賠償標準
更新時間:2026-06-03 05:20:14作者:王新老師
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且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第十三條 參保工傷職工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實行社會化發放,由工傷職工本人持工傷認定書、勞動能力鑒定結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職工檔案托管手續、一次性就業補助金領取憑證或其他有關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
第十四條 未參保破產、關閉、解散和注銷用人單位中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工傷職工以及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所需資金,按照以下公式計算預留資金,在資產清算時計算一次性補償金撥付給經辦機構,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
傷殘津貼預留額=傷殘津貼期望余壽(月;(1+前三年度本市1-4 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平均增長率)
生活護理費預留額=護理費×期望余壽(月)×(1+前三年度本市生活護理費平均增長率)
供養親屬撫恤金預留額=供養親屬撫恤金;期望余壽(月)×(1+前三年度本市供養親屬撫恤金平均增長率)舊傷復發醫療費預留額=本市上年度人均工傷醫療費;30%(職業病按50%);期望余壽(年,不足一年按一年算)×(1+前三年度本市工傷職工醫療費平均增長率)喪葬補助金預留額=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前三年度本市喪葬補助金平均增長率)傷殘津貼、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指關閉破產時按國家規定應發放的標準。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1 年11 月11 日起施行,其中第十條的規定自2011 年1 月1 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