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社保繳費基數比例標準,上饒社保繳費比例調整通知
2026-05-29 13:37
更新時間:2026-06-02 22:20:46作者:李一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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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我市工傷保險工作,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03〕42號)和《綿陽市人民政府轉發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工傷保險條例〉實施意見的緊急通知》(綿府發〔2003〕192號)以及綿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工傷保險市級統籌有關問題的通知》(綿府辦發〔2004〕3號)等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原則
工傷保險實行市級統籌的原則包括:統一政策的原則;統一繳費基數、繳費費率、待遇支付標準的原則;統一管理和調劑工傷保險基金的原則;風險共擔、分級負責的原則。

二、統籌范圍和對象
(一)全市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不包括退休后返聘人員,下同);
(二)民間非營利組織及其從業人員;
(三)事業單位在編職工和聘用人員;
(四)國家機關、參照國家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含人民團體)在編職工和聘用人員;
(五)上述單位在參加工傷保險前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工傷人員按照國家、省、市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三、工傷保險費的征收
(一)繳費基數。
已參加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按照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確定工傷保險繳費基數;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按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確定繳費基數。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含人民團體)在職職工和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以單位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依據國家統計局勞動工資統計口徑,若低于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按不低于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確定工傷保險繳費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