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社保繳費基數比例標準,上饒社保繳費比例調整通知
2026-06-02 13:37
更新時間:2026-06-03 07:40:39作者:王華老師
2026-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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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家界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省人民政府《湖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及有生產經營活動、經費自收自支(含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條例》、《辦法》和本試行辦法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條 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省人民政府《湖南省實施〈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辦法》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規定執行。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名單、月工資標準、繳費金額及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的情況在本單位內定期公示,并將相關情況記入《工傷保險手冊》。
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第五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市工傷保險工作:負責全市貫徹執行工傷保險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擬定工傷保險配套政策并組織實施;擬定工傷醫療服務機構和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管理辦法;監督檢查用人單位、經辦機構、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和醫療機構執行工傷保險政策法規情況;制定全市工傷預防、宣傳、獎勵和康復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工傷認定工作;負責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工傷保險基金的繳納和使用;擬定工傷保險儲備金使用辦法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依法對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工作實行監督。
第六條 市、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履行下列職責:
(一)征收工傷保險費,定期公布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
(二)核查用人單位的工資總額和職工個人工資、年齡、工種等基本情況,辦理工傷保險登記,并負責保存用人單位繳費和職工個人基本情況及工傷保險待遇情況的記錄;
(三)進行工傷保險的調查、統計和信息系統管理;
(四)按照規定管理工傷保險基金的支出,負責工傷保險基金的預決算工作;
(五)按照規定核定工傷保險待遇;
(六)為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免費提供咨詢服務;
(七)根據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調整單位繳費費率的建議。
第二章 工傷保險基金
第七條 工傷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
(二)工傷保險基金利息;
(三)延遲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滯納金;
(四)依法納入工傷保險費的其他資金。
第八條 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繳費費率。
經辦機構應當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和安全衛生狀況等情況,按照國家規定的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和浮動檔次,確定用人單位當年繳費費率。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和浮動檔次需要調整時,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具體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定用人單位繳費費率時,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規定的經營范圍所對應的行業內費率檔次確定;實際經營與《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不一致的,以實際經營所對應的行業內費率檔次確定;跨行業經營的,以經營的最高風險行業所對應的行業內費率檔次確定。
第九條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上年度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新設立的企業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按照參保地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人數作為繳費基數。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十條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全市統籌,分級管理。養老保險由市直接管理的,其工傷保險暫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直接管理。
第十一條 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于下列支出:
(一)工傷醫療費;
(二)一至四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
(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四)生活護理費;
(五)喪葬補助金;
(六)供養親屬撫恤金;
(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八)輔助器具費用;
(九)工傷康復費用;
(十)工傷認定調查和勞動能力鑒定費用;
(十一)工傷預防、宣傳和獎勵費用。
第十二條 建立市級工傷保險儲備金制度。市級儲備金由下列兩項組成:
(一)市本級按工傷保險基金當年征繳總額的10%提取;
(二)各區、縣按當年工傷保險基金征收總額的10%向市級上解。
工傷保險儲備金市級留存7%,向省級上解3%。
工傷保險儲備金主要用于參保單位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的支付。儲備金不足支付時,由市人民政府墊付。工傷保險儲備金的具體使用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行。
第十三條 各區、縣征收的工傷保險基金主要用于轄區內參保單位符合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入不敷出時,由區、縣人民政府墊付。
第三章 工傷認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