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社保繳費基數比例標準,上饒社保繳費比例調整通知
2026-06-01 13:37
更新時間:2026-06-02 20:20:05作者:才子老師
2026-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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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自治縣)按月將實際征收的工傷保險基金全額上解到市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當年基金結余轉為儲備金。儲備金主要用于重大事故和工傷保險基金入不敷出時的工傷待遇支付。工傷保險儲備金和基金預決算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八條 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
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國家行業差別費率和工傷保險費收支情況制定我市工傷保險基準費率;根據我市工傷保險費支出、工傷發生率和職業病發生狀況等情況,制定我市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政策。經辦機構按照我市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定期調整各用人單位繳費費率。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向征收機關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十條 工傷保險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市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一次性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確認)費;
(十)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等費用;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費用支出。
第三章是關于工傷認定相關問題的規定,包括七條。
第十一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條例》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負責工傷認定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報告,并填報《事故傷害報告表》;發生死亡事故或一次負傷3人以上(包括3人)的傷害事故,應在24小時內通過電話、傳真等方式及時報告。
第十二條 職工因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依法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參保地區縣(自治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書面申請。遇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提出工傷認定書面申請的,用人單位應當在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參保地區縣(自治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書面答復;對有正當理由的,申請時限最多可以延長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