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社保繳費基數比例標準,上饒社保繳費比例調整通知
2026-06-03 13:37
更新時間:2026-06-03 07:22:17作者:王新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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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協調工傷保險工作中各部門關系,調解處理工傷保險糾紛。
(五)會同衛生行政部門對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的資格進行審定。
(六)對工傷職工的工傷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進行工傷認定。
第七條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具體經辦工傷保險業務,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工傷保險費的征繳、管理和兌付,定期公布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
(二)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適用所屬行業內相應的費率檔次,確定用人單位繳費費率。
(三)檢查用人單位的工資總額。
(四)進行工傷保險調查、統計和信息管理。
(五)負責工傷保險基金的預決算,按時上報工傷保險的各類財務統計報表,向上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上解工傷保險儲備金。
(六)為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免費提供咨詢服務。
第二章 工傷保險基金
第八條 工傷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
(二)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延遲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滯納金;
(四)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它收入。
第九條 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繳費費率。
經辦機構應當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和安全衛生等情況,確定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和浮動檔次,確定用人單位當年繳費費率。工傷保險行業繳費費率和浮動檔次需要調整時,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管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提出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第十一條 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湖南省實施<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統籌。
第十三條 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于下列支出:
(一)工傷醫療費;
(二)一至四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
(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四)生活護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