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湖北企業所得稅計算方法及優惠政策
2026-05-30 11:10
更新時間:2026-06-03 01:06:02作者:李一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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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申請備案的減免稅資料需要提供復印件的,應在復印件上加注“與原件核對一致”并要求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簽章,并交驗原件予以核對。
第八條 主管稅務機關按本辦法規定為納稅人辦理稅收優惠備案需要實地調查的,應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實地調查并出具調查報告。
第九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按規定的時間和程序,按照公正透明、廉潔高效和方便納稅人的原則,及時受理納稅人申請的稅收優惠事項。
第十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稅收優惠備案,禁止越權和違規核準備案。稅務機關越權辦理稅收優惠備案的,按照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按下列時限完成備案工作。
縣(區)級稅務機關負責核準的稅收優惠項目,應自基層稅務機關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工作;地市級稅務機關負責核準的稅收優惠項目,應自基層稅務機關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工作;省級稅務機關負責核準的稅收優惠項目,應自基層稅務機關受理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工作。
在規定期限內不能完成備案工作的,經本級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納稅人。
第十二條 主管稅務機關受理企業資格備案資料后,按照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備案報告表》(見附件2)上簽署意見,并在規定期限內將備案結果告知納稅人。
對經評估、檢查、稽查發現納稅人不符合稅收優惠相關條件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向納稅人出具《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停止執行通知書》(見附件3),并依據征管法有關規定追繳稅款。
第十三條 納稅人同時從事減免項目與非減免項目的,應對免稅與應稅項目分別核算,獨立計算減免項目的收入、成本,合理分攤期間費用,計算減免所得額或減免所得稅額。沒有分別核算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不得享受稅收優惠。
第十四條 納稅人享受稅收優惠條件發生變化的,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根據變化情況,經稅務機關重新備案后執行;或經稅務機關登記后停止其享受稅收優惠。
第十五條 納稅人年度申報時,應將本納稅年度內稅收優惠備案事項實際發生額等情況,隨同年度申報表一并上報主管稅務機關;主管稅務機關應認真審核、確認納稅人當年享受稅收優惠情況并及時登記臺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