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市落戶政策戶口遷移細則,濟寧市戶口遷移落戶政策規(guī)定
2026-05-30 11:35
更新時間:2026-06-02 23:58:18作者:李天揚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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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六條本實施細則中相關用語含義:
(一)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級、本數。
(二)未婚:不包括離異、喪偶。
(三)未成年子女:依據《民法通則》第十一條有關規(guī)定,是指未滿18周歲人員。
(四)本市城鎮(zhèn)職工養(yǎng)老保險證明:
1、包括省、市人社部門出具的繳納證明或本人持有的繳納憑證;
2、遷移落戶僅限申請人本人在市區(qū)就業(yè)地繳納的城鎮(zhèn)職工養(yǎng)老保險;對符合人才落戶條件,與在濟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因非個人原因不能辦理養(yǎng)老保險轉移的,應由所在單位出具能夠認定其原因的相關情況說明;
3、繳納年限含累計,從申請之日的上一月開始累計滿12個月或24個月;
4、通過人力資源公司代繳的需提供本單位與人力資源公司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
(五)合法穩(wěn)定住所證明(相關條款中已做說明的除外):
1、包括房屋產權證或不動產證、或購房合同及發(fā)票或安置協議、或判決書或公證書等合法有效產權證明,公有住房產權單位、房屋管理等部門出具的分配住房、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等合法有效使用權證明,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等。
2、在當地房管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及房屋所有權人同意落戶協議證明等(遷入鼓勵和放開區(qū)域落戶)。
(六)合法穩(wěn)定就業(yè):既包括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yè)單位錄用(聘用)的,也包括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yè)單位招收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的,還包括在當地從事第二、三產業(yè)持有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及依法納稅的。
(七)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指含購買、自建、贈予、繼承、拆遷改造安置等取得房屋所有權和取得單位、房管部門公有住房使用權,以及房管、國土資源等主管部門確認的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等。
(八)親屬關系證明:包括居民戶口簿、結婚證、出生醫(yī)學證明、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親子鑒定證明、公證書、法院判決書、申請人或關聯人戶籍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或工作單位(僅限國家機關、軍隊、人民團體、國有企(事)業(yè)單位)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