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市落戶政策戶口遷移細則,濟寧市戶口遷移落戶政策規定
2026-06-01 11:35
更新時間:2026-06-03 06:20:50作者:三水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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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本市市區范圍內的居民,實行以具有固定住所房屋產權證并實際居住為基本落戶條件,市三區之間因住址變更搬遷的,落戶人憑房屋產權證由遷入地派出所直接網上辦理,杜絕因上學、征兵等其他原因隨意遷移戶成員。在本市棚戶區改造區域、農區要嚴格控制人口流入,城區居民因在棚戶區、農區購房的不予辦理戶口遷移,確保棚戶區、農區人口逐漸減少、穩步向城區轉移。
第二部分 遷出
公民申報遷出,應按下列手續辦理:
一、公民申請由本市遷往外地的,一律憑遷入地公安機關的準遷證方可辦理遷出手續。全家一同遷出的,在簽發遷移證的同時收繳戶口簿。
二、遷往外地的畢業生,憑就業單位的招工證明辦理遷出手續,簽發遷移證。
三、被征集服現役的公民在入伍時,戶口登記機關憑《入伍通知書》注銷戶口,不發遷移證,對已發居民身份證的,應收繳居民身份證。
四、被判處管制、緩刑、假釋、剝奪政治權利、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申請遷出時,必須報經原審批機關或區公安分局批準,方可辦理遷出手續。
第三部分 出生
出生登記后,戶籍內勤要及時維護登錄《公民身份號碼編碼表》,作為戶籍資料長期保存,超過4周歲的小孩落戶需報分局審批。
一、1998年7月1日以后出生的嬰兒,出生登記可隨母或隨父落戶,嬰兒的監護人在3個月內憑《出生醫學證明》、計生部門出具的嬰兒生育證明、父母所在單位(或居委會)證明、嬰兒父母結婚證到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屬父母雙亡的還需死亡證明,社區民警調查證明。
二、非婚生育的嬰兒,出生登記可由其父母或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單位或街道辦事處計生證明、監護人情況說明、社區民警調查證明,向居住地派出所申報,辦理落戶手續。
三、對超計劃生育的嬰兒,憑出生醫學證明、計生部門證明、身份證、戶口簿、父母結婚證、社區民警調查證明,到居住地派出所申報辦理落戶手續。
四、收養嬰兒落戶,需縣級民政部門簽發的《收養證》辦理。
五、對在國外出生的小孩未取得外國國籍要求回國落戶的,憑所在國家和地區出具的出生證明原件及翻譯件、小孩護照或旅行證、父母(監護人)申請、身份證、戶口簿(護照)、結婚證、父母(監護人)單位或辦事處證明、社區民警調查證明,到居住地派出所申報辦理落戶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