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落戶政策戶口遷移細則,滁州市戶口遷移落戶政策規定
更新時間:2026-06-02 23:09:50作者:三水老師
證明情況進行核查登記,并將登記信息定期通報給戶口準入地人口計生部門。
第五條
租房人員戶口的準入:
租住成套合法產權住房或商住兩用房,已連續實際入住或經營使用6個月以上的,經出租人同意,租房人將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親屬戶口遷入的,可(整戶)登記城市常住戶口。
租房人登記城市常住戶口時,應提供本人身份證、居民戶口簿、房屋租賃合同及登記備案證明,出租人應提供身份證、房屋所有權證、書面同意入戶證明。
第六條
親屬投靠戶口的準入:
親屬投靠戶口申報,憑被投靠人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單位或居(村)委會出具的共同居住生活證明及投靠人居民戶口簿,可登記城市常住戶口。
第七條
投資、引資人員戶口的準入:
(一)經工商部門注冊登記的有限責任公司、私營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聘用的經營管理人員、企業合伙人、個體工商戶或公司、企業聘用的合同制員工可登記城市常住戶口。股份制企業可參照此標準執行。
(二)外商(含港、澳、臺商)來本市境內投資辦企業,其大陸親屬或企業在職大陸員工可登記城市常住戶口。
(三)在本市境內投資興業的,投資者或單位在職員工可登記城市常住戶口。
(四)引資在本市興辦企業,且項目已竣工或已開業的,引資人可整戶登記城市常住戶口。
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員,憑營業執照或單位證明,戶口申請人戶籍證明,可登記城市常住戶口,單位在職員工還需提供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證明及單位同意落戶證明。1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須隨監護人同時遷移,方可申報戶口登記。
第八條
購買商品房人員戶口的準入:
購買商品房(含“二手房”,包括住宅和非住宅商品房)的,憑房屋所有權證、戶口申請人戶籍證明,可整戶登記城市常住戶口。1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須隨監護人同時遷移,方可申報戶口登記。
第九條
引進人才戶口的準入:
(一)引進本市以外的人才,已落實用人單位的,憑個人申請、用人單位證明或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所屬人才服務中心同意落戶證明,可登記城市常住戶口;暫時未落實用人單位(正在落實或自謀職業)的,憑個人申請、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所屬人才服務中心同意落戶證明,可登記城市常住戶口。
(二)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且進入市人才庫的人員,要求落戶的,憑學歷或職稱證明以及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人才服務中心出具的證明,可整戶登記城市常住戶口。
(三)中專及以上各類院校和中等及以上各類職業院校,由學校提出申請并提供求學人員花名冊,可登記城市常住戶口。
第十條
干部、職工調動戶口的準入:
干部、職工調動落戶,憑工作調動介紹信(單位證明)、本人身份證、隨遷人員戶籍證明,可登記城市常住戶口。
第十一條
對符合上述落戶條件的常住人口戶口遷移(申報)事項,市公安局和區公安分局不再逐級審核審批,戶口申請人可以直接到申請落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對集體戶口已不具備管理條件的,應予以撤銷;對戶口已遷入但在實際管理中已不具備戶口準入條件的,公安機關應責令其戶口遷出。
第十三條
本市之前出臺的與本辦法不一致的規定,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公安局組織實施并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