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市落戶政策戶口遷移細則,濟寧市戶口遷移落戶政策規定
2026-05-30 11:35
更新時間:2026-06-02 20:09:37作者:三水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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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落戶政策戶口遷移細則,2025年滁州市戶口遷移落戶政策規定
第一條
為推進城市化進程,適應社會經濟事業發展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公安廳等部門關于深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放寬城鎮落戶條件意見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中心城區內(規劃建設區95平方公里)城市非農業常住戶口準入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城市常住戶口準入的基本條件為有合法固定住所、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
合法固定住所,是指戶口申請人通過自建、購買、租賃等方式依法取得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各類房屋。包括商品房、房改房、二手房、租住房、單位給本單位員工使用的集體住房等。

自建住房是指戶口申請人經規劃部門批準自建合法住房。對在2005年《滁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在滁州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集中整治違法建設的通告》發布之前(以影像圖為準)未經批準的自建住房,戶口申請人申請登記的,經市城管執法、規劃部門認定,暫按固定住所對待。
租賃住房戶口準入必須經租賃房屋產權人書面同意。
穩定職業,是指被戶口準入地機關、團體、企事業等單位正式錄用(其中被企事業單位錄用的應簽訂6個月以上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
生活來源,是指戶口申請人有一定的經濟來源,包括退休人員退休工資等其他合法的社會保障,但收入不得低于所在區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公安機關對有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的借住人員,可根據具體情況設立集體戶口,進行登記管理。對工作人員10人(含10人)以上的由單位申請單獨設立;10人以下的由公安機關綜合設立,統一管理。單獨設立、綜合設立的集體戶口,用人單位應當明確具體的管理人員,負責單位員工戶口遷入、遷出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
戶口申請人是已婚人員的,辦理入戶手續的公安派出所應當對其提供戶口遷出地鄉鎮(街道)以上人口計生部門開具的計劃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