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市落戶政策戶口遷移細則,濟寧市戶口遷移落戶政策規定
2026-06-03 11:35
更新時間:2026-06-03 12:57:10作者:王華老師
2026-05-31
2026-05-31
2026-05-31
2026-05-31
2026-05-31
對證明材料不全的,戶籍內勤在受理時,填寫《辦理戶口補充材料通知書》,寫清申請人應當補充的證明材料,由外勤民警當場答復申請人,并將《辦理戶口補充材料通知書》當面交給申請人。
縣、市(區)公安(分)局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報材料后,經審查,對有權作出審批決定的戶口,申報事項,應當在接到派出所的上報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并將審批結果反饋公安派出所;對需由上一級公安機關審核審批的,應按規定簽署審核意見,并將有關材料迅速上報。地、州、市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上報材料的十五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級公安機關審批決定的五日內,由戶籍外勤將審批結果通知申請人。
公安派出所所長在三日內簽署意見,并安排戶籍民警在15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工作,并將有關材料上報縣、市(區)公安(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