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最新版)
更新時間:2026-06-03 11:02:26作者:王新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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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九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業主大會由全體業主組成。
業主因故不能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下轉第六版)
(上接第五版)第十條 交付使用的專有部分建筑面積達到物業管理區域內建筑物總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滿兩年的,建設單位應當在三十日內書面報告縣級人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應當包括籌備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所需的下列資料:
(一)業主房屋所有權權屬清冊;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復印件;
(三)房屋建筑竣工驗收合格及附屬設施設備交付使用備案證明;
(四)物業服務用房配置證明;
(五)其他必要的文件資料。
建設單位未及時書面報告的,已交付專有部分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可以聯名向縣級人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書面要求。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建設單位書面報告或者業主書面要求后,應當及時告知并會同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籌備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收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告知后,應當及時組織業主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籌備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大會籌備組由建設單位、業主、房產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的代表組成,其中業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籌備組總人數的三分之二。籌備組組長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代表擔任。
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工作職責和成員名單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并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